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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正式发文 第二学士不再招生

2019-07-29 08:50:25来源:南方财富网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需明确授予程序

  《办法》规定,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对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级学位委员会备查。

  对于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可进行学士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由省级学位委员会批准。

  辅修学位、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为强化授予学士学位程序、标准的要求,《办法》提出可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联合培养学士学位,并分别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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