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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夫妻过户子女继承免征契税 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

2021-09-01 18:11:41来源:四海网综合

  【今起夫妻过户子女继承免征契税 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9月1日起夫妻过户子女继承免征契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契税的税率是否真的提高了?《契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哪种情况下免征契税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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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种情况下免征契税呢?

  8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告指出,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除上述政策外,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涉及的文件及条款见附件1。

  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同时废止。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条款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失效。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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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规定变了,哪些没变?

  一、法定税率并未改变

  《契税法》维持了《暂行条例》规定的3%~5%税率,并未上调,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目前,财税〔2016〕23号文件仍然有效。具体优惠税率规定为: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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