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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芳华被诉抄袭 电影芳华抄袭是怎么回事

2019-04-12 10:41:29来源:四海网综合

电影芳华被诉抄袭 电影芳华抄袭是怎么回事

  四海网:近日,由冯小刚导演的电影《芳华》惹上了官司,原告称芳华剧本抄袭并诉诸法庭,那么芳华抄袭了哪个剧本?一起来看看吧。

  原告称剧本托人邮件传给冯小刚

  今日(4月11日)下午,冯小刚未到庭审现场。四被告分别为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耀莱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东阳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和冯小刚,四被告均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原告肖先生诉称, 2015年1月,他独立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并于2015年1月8日将剧本发给胡某,希望胡某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因杨某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胡某将剧本发至杨某的邮箱,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原告获悉冯小刚团队对于剧本有初步认可,并希望原告进一步修改。为此,原告又花了1个多月时间修改,于2015年3月25日发送给胡某,由胡某转发给杨某。

  肖先生说,此后几个月,胡某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后来电影《芳华》于2017年12月15日上映,原告发现电影故事内容与其剧本《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上与原告涉案作品均存在对应关系,整体情节的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侵权,故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冯小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时,被告方不同意诉讼请求。其中,东阳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原告一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是《蓝姆伽的救赎》的著作权人,且被告未接触到该剧本。东阳公司还表示,《芳华》与《蓝姆伽的救赎》不具有实质性相似,没有相同或相似的表达,且原告主张的相似内容不是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芳华》剧本有合理创作来源。电影是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该公司已经与原小说《芳华》作者严歌苓签订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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