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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运补贴最新政策: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是多少?

2019-04-12 20:17:21来源:四海网综合

  中央政策大力扶植农村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方针,对农村的客运给予一定的燃油补贴。实现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促进农村的客运以及出租车等行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农村的经济水平。下面一起跟小编来看看农村客运燃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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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发放标准政策

  农村客运燃油补贴政策: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八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业户)管理档案和管理制度,完整、准确地记录所属车辆、行驶里程、用油量等基础信息,并按燃料种类对每辆车燃料消耗量进行统计、汇总、核实,分别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燃料消耗量明细表(见附件1、2、3),及时按程序上报。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及燃料消耗量的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科学准确地核算燃料消耗,并编制报表。

  第十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力量,对本辖区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经核实无误后,于2月15日前,分别将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出租汽车用油量汇总表(见附件4、5、6)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收到下级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车辆油料消耗情况后,经审核和重点抽查,将本省(区、市)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整理汇总,于3月15日前上报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上报的油料消耗情况后,应当根据前一年度补贴用油量情况对全国上年度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和分析。补助用油量以上年度补助用油量为基础,考虑增减变化因素确定。交通运输部核定的补助用油量于4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负担的上年度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于4月30日前,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省(区、市)财政。下达资金的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上年度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逐级下拨资金。基层交通运输和财政部门应当在6月30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

  基层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金额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于9月15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审计署。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将会同交通运输、审计部门,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用油量申报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各级财政部门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和额度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或组织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如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用油量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同级交通运输部门重点用于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燃油补贴发放标准:

  市财政统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行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再兑现给补贴对象。其中,城市公交、出租车由市运管局发放,林业、渔业、农村客运、水路客运等可去各区县分管部门领取。为确保补贴程序公开透明,补贴行业及个人的兑付必须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燃油补贴按照“油料费用谁支出谁受益”原则施行,补贴资金来自省财政中央转移支付,市、区两级财 政划补等。

  柴油车补贴240.27元/月标台,汽油车补贴446.72元/月标台;

  公交车将按车长换算为相应标台数:

  车长在5~7米(包含7米)的计0.7标台;车长在7~10米(包含10米)计1标台;车长在10~13米(包含13米)计1.3标台;26路双层公交车计1.3标台。

  农村客运车辆燃油补贴将参照公交车标准一次性发放,即柴油农客可获补2162.43元,其中市财政按每台100元一次性发放补贴,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补足。

  出租车一次性燃油补贴标准为每台346元。由各出租车公司向司机公示后申报,经审核后一次性划拨给公司,再由公司发放给司机。

  各个地区燃油补贴发放的标准与时间都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的财政部门。

  燃油补贴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

  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燃油补贴数额与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挂钩。2015—,公交都市创建城市、综合运输服务示范城市新增或更新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分别不低于10%、30%。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涨价补助按照政策调整后的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扣减当年应拨涨价补助数额的20%。

  关于交通运输部做好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2015年度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申报工作将于2016年1月4日全面启动,为做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确保补助对象准确、统计数据可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数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

  所有申请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经营者,均需通过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与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写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和农村客运、出租车燃油消耗等数据。

  申报系统将于2016年1月4日开放使用。在此之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完成辖区内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用户信息梳理工作。对于辖区内新成立、注销、合并、重组、经营范围发生调整的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申报系统对其账号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燃油消耗数据申报审核、汇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按时保质完成数据统计和申报工作

  (一)关于城市公交行业。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交运发〔2015〕164号印发)相关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2016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申报系统填报2015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按程序上报至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

  2.2016年2月10日前,县、市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3.2016年2月29日前,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省(区、市)上报的车辆信息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重点抽查,填写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本省(区、市)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二)关于农村客运与出租汽车行业。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印发)相关要求,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1.2016年1月4日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辖区内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基础档案、行驶记录仪、税控计价器、运营台账、加油票据等填报油耗信息,保证申报数据有据可依、真实可靠。

  2.2016年2月15日前,县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油耗数据审核和公示,生成本级汇总数据,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时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2016年3月15日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省(区、市)数据进行审核,分析补助用油量同比变化情况和主要原因,将汇总数据及有关分析说明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三、加强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抽查

  (一)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对申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道路运输证》、运营台账等凭证,确保申报车辆具备相应补助资格、车辆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车辆运营情况和相关车辆燃油消耗数据真实准确。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本级数据申报环节,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发布公示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经营者和公众投诉、反馈情况,开展重点核查,纠正错误的补助对象和数据,保障补助对象符合规定、运营信息准确可靠。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本省(区、市)的上报数据严格审核,对重点地区和经营者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三)交通运输部对各省(区、市)上报数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按程序报财政部。

  四、强化信息沟通和技术支持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工作,及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和更新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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