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婚姻法离婚有什么新规定吗?哪些情况可以应允离婚?
当夫妻之情感情破裂,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一旦离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问题,有的甚至为了财产问题不是对簿公堂。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很多事情就会变得很复杂,对于双方父母与子女带来更大的伤害。那么,2019年婚姻法离婚有什么新规定吗?哪些情况可以应允离婚?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国家并没有对我国的新婚姻法再有什么其他的变动了,所以在2018年要离婚的话还是参考早就已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通过这些规定大家应该知道,离婚是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方式的,而且诉讼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一般都会先进行调解,除非一方宣告失踪的,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宣布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