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保护规定内容 保护儿童网络隐私
原标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等行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环境,我办起草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电子邮件:law@cac.gov.cn。
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局,收件人:李民、许修安,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附件:《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设立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适用于儿童的用户协议应当简洁、易懂。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用户协议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应当具体、清楚、明确,基于自愿。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或者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
(二)儿童个人信息的存储地点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五)拒绝的后果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