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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女童被撞反担责死怎么回事?见义勇为却担责任是何缘故?

2019-06-12 15:40:04来源:四海网综合

  律师老人行为属“紧急避险”,无需承担责任

  北京市春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庞九林认为,从民法上讲,侯振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他违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别人生命的前提下。

  在本案中,即使认定侯振林违法,他也不应该受到处罚,因为从主观上他是为了抢救别人生命,不得已才进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但交警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是一个技术性的认定,只是根据现场的客观情况来认定事故责任。但如果未来涉及到法院,法院会在交警结论的基础上,可以综合见义勇为的情节来作出判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虽然包含着法理与人情的冲突,但实质上是一起典型的紧急避险案件,对于本次事件应当理性看待并从多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在该起事件中,侯振林为保护女童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行为,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紧急避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有证明侯振林的违法行为是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时,相关部门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将该违法行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据《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时,紧急避险人(即侯振林)才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张新年认为,综合上述规定以及本案情况来看,侯振林并不存在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抑或是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情形,香河县交警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认定或有不妥。相反,侯振林作为该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家属也有权利向事故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并可要求相应的紧急避险受益人(即女童邱某)予以适当补偿,但由于邱某尚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张新年律师说,侯振林在本案中的行为,在社会层面上来讲也是一种见义勇为的义举。依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及该起事件发生地的《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对于侯振林在本案事故中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同时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也应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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