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互赠网络红包免征个税 企业网络红包须缴20%
原标题:网络红包等收入需缴个税吗 财税部门权威说法来了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做好政策衔接工作,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将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不过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
此外,《公告》对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以及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等多类收入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相关规定。三种情形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税。
财政部税政司及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表示,《公告》将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明确礼品范围含网络红包
但不含亲戚朋友互赠的网络红包
值得关注的是,《公告》还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可以发现,这一规定将网络红包纳入了礼品的范围。财政部相关部门解释称,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
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财政部相关部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