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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商标属于谁?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案详情始末

2019-11-15 09:21:17来源:四海网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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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京东因双十一商标被判无效诉知识产权局,阿里被列诉讼第三人

  “双十一”的商标属于谁?

  11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京法网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方微信@知产北京发布文章称,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今日**。

  案件原告方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强东),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当天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系列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本案的背景是,京东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京东双十一”在内的一系列“双十一”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对此,阿里巴巴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09年开始,阿里第一次举行“双十一”活动,澎湃新闻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看到,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从2011年开始申请了“双十一”商标,截至目前,阿里巴巴在诸多商品类别上都申请了“双十一”、“双十一网购狂欢节”、“双十一狂欢节”等商标。

  2014年时,就“双十一”的使用问题,阿里和其他电商平台“短兵相接”。

  据媒体报道,根据***的一张盖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公章的通告函称,经阿里巴巴授权,天猫就“双十一”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的使用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针对上述通告函,京东在2014年10月30日发布声明,称某电商企业是借法律之名、行垄断之实。

  之后,包括京东在内的电商平台不再使用“双十一”进行宣传,京东的“双十一”活动全称为“11.11京东全球好物节”。

  在11月14日的庭审中,京东方面认为,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京东认为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阿里方面称,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阿里认为,原告京东与阿里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阿里“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阿里巴巴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综上,阿里巴巴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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