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开征数字税专为美巨头设计 什么是“数字税”?
最后,再来看看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数字税对整个税收规则所做出的努力。
2015年,OECD和G20推出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其15项行动计划的第一项就是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但只提出了问题,并没有实际的解决方案。在不断进行各种会议研讨后,最新的阶段性成果是2019年5月31日,OECD发布了一份题为《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
“该工作计划所包含的双支柱方案,致力于从两个层面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
支柱1方案指向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将修订利润分配规则与联结度规则,形成“新课税权”及新的“应税存在”或“应税来源”概念;
支柱2方案针对遗留的BEPS问题,将会改变国内法,形成全球性最低税、税基侵蚀支付征税两类政策选项。”
如果我们对那些生涩的术语进行简单描述,我个人理解的两支柱法可能是这样的。
支柱1方案是在重新划分全球的征税权,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售地征税,即使一个公司在该国没有实体也没有从该国流入或者***的现金流,但是也可能要在该国纳税。
支柱2方案是两大组织一直以来的努力,为了打击将利润留存在低税率或离岸避风港,在全球实行最低税收税率征收税款,任何国家的实际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这个税率,是对全球避税治本的方法。
方案1如果要实现,需要重新构建全套新的国际税收体系,包括对各国税收利益的划分、新的关联关系规则以及各国间的重复征税和税收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可能还需要大量类似于价值链体系之类的理论创新才能解决,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
方案2倒是有可行性也能够治本,但是需要采取全球行动,阻止有害的税收逐底竞争。这个方法提出了可能已经有几十年了,由于国际上有大量以**避税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小国,想让这些国家放弃核心国家利益来维护大国的税收利益难度可能极大。
由于具体国情,我国是全球为数不多拥有自主完整互联网软件生态体系的国家,很多全球流行互联网公司的产品无法在我国获取利润,所以目前我国并没有太多征收数字税的相关讨论。但是随着我国软件企业走出去,例如微信的weChat,抖音的Tik Tok等软件也是全球火爆,所以很可能面临被他国征收数字税的可能。走出去的企业在征收数字税的国家可能要做好相关税收规划,充分考虑税收成本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总之,现在征收的数字税实质就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对抗美国数字霸权的收割,而美国的应对思路是将数字税问题扩大化,将无形资产甚至利息都拉入这个体系,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从而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无法达成有效的共识。目前提出的两支柱法要么在理论上有极多的未解决复杂技术性问题,要么在实施上有巨大的现实阻力。所以虽然数字税本身带来了颠覆传统税收规则的挑战,但是对这个挑战的应对解决可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