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可查家暴史 哪些家暴行为纳入登记查询范围
看点3:有家***为但不在查询范围怎么办?
——试点成熟后可扩大纳入所有涉家暴信息
吕孝权提醒,实践中存在家***为但未被处罚的可能,被害人基于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留案底后对孩子考公务员、参军有影响等考虑,可能撤回告诉,公安机关考虑被害人因素可能就此销案,不做处罚。
“这一制度针对的是性质比较严重的家***为,如果没有报警或报警后没有给予处罚,都不在查询范畴。”吕孝权建议,对进入公检法系统、情节严重的先试水,建立婚前查询制度,供准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查询。试点比较成熟后,可考虑将所有进入公检法求助视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纳入系统。
“比如被家暴后未达到轻微伤,但是报警了留有记录,在公检法系统有求助记录说明存在家暴嫌疑;还有向法院求助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因未形成链没有签发的,这些都应该纳入查询范畴,作为具备利害关系人建立婚姻关系的参考。”吕孝权说。
吕孝权认为,这一规定给双方婚前提供一种参考,对婚后和谐、以及暴力的零容忍是好事。“但好的制度,需要好的配套制度,需要硬性措施贯彻执行来撑腰,否则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他建议,制度的落实要有牵头机构,最好是政法委统领公检法来做这项工作;退而求其次可由公安、法院牵头。此外,要细化规定,包括市法院、公安的数据如何与市数据管理中心联网分享,相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是什么。
“监督问责机制也很必要,虽然这是一份指导意见,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六部门联合印发,也具有一定约束力。如果做得不到位,职能部门、公职人员不作为,涉嫌渎职违法的话,需要有强硬规范约束,形成刚性的指导性文件。”
声音
意见加重了实施家暴将承担的后果,满足双方知情权
对于这一首创制度,李明舜认为,规定的意义在于预防,加重了个人实施家暴后需承担的后果。“从当事人角度来讲,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因为实施家庭暴力被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受到行政处罚、刑罚,以后再婚时对方查询到这一情况,可能就不会与其结婚。”
韩晋表示,《意见》厘清了各方权利和责任,即家暴认定方: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机关(权威认定);家暴信息搜集管理方:婚姻登记机构、妇联等机构(严格管理);家暴信息使用方:拟缔结婚姻男女(有限使用)。
“该意见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个进步。它可以在缔结婚姻前,满足婚恋男女在认知婚恋对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权;同时,也是赋予了婚恋一方在缔结婚姻前,享有合法合理合情的选择权。”韩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