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家暴成受害者 广东是全国首个立法明确该规定的省份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据了解,广东是全国首个立法明确该规定的省份。
29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该《办法》对反家庭暴力法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明确了通过网络行使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外延,将冻饿、禁闭、骚扰、诽谤、散布隐私等侵害行为也纳入到家庭暴力的范畴,同时明确了通过网络的行为行使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保护未成年不再遭受家暴,《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广东应该是第一个!”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规处处长吴章敏在27日的通气会上表示,该规定是在总结广东地方司法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创新规定。
《办法》完善了家庭暴力的处置机制,明确首接责任制,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和维权渠道,明确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投诉和保护的分类处理,对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的相关制度以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作了细化的规定。
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更好地查处严重的家***为,避免家务事和传统观念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三四项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要求依法查处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不得以维持家庭关系等理由予以劝阻。
尤其,为破解“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观念,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了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央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