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个人账户拟可用于家人 为何要调整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
原标题:国家医保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拟可用于家人
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今日(8月26日)由国家医保局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了医保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将有调整。
Q1、什么是医保个人账户?
——调整前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单位缴费的30%
按照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也就是说,过去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是个人医保缴费的全部和单位医保缴费的30%。
同时,按照过去的办法,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是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按照上述决定的要求,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仇雨临介绍,职工医保的个人账户本身就具有对门诊费用进行偿付的功能,但个人账户的设计却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实施职工医保制度之初,国家考虑到过去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完全无需缴纳保险费,缺乏参保意识,需要建立一种能够让民众顺利接受缴费的机制,同时培养个人的节约意识,控制医疗费用,因此建立了“统账结合”的模式,产生了个人账户。
“与之前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不同,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求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从不缴费到缴费,有一个职工缴费依从度的问题。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参与统筹,可以结转使用,有利于提高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缴费的依从度。这是建立个人账户的第一个主要理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