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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线员失职 女子被砍致残!凶手已死无遗产,国家赔偿又遭拒

2021-01-04 15:51:30来源:四海网综合

  【法律分析】

  110警员失职与后续伤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此案中,110警员失职与后续伤害是否存在关联?受害人家属能否申请国家赔偿?潇湘晨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和法学专家。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认为,本案中,公安局警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与董某被杀害可能具有直接的联系,但与何焕丽所受伤害之间,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在前后关系上是间接地、非可正常预知的,超出了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范围。即,何焕丽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漯河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之间,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何以区分日常生活中所称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从逻辑基点出发,人类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来在于朴素的“无A则无B”,往往体现的是一种充分不必要条件,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仅表现于此,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行为人的行为介入了第三者或被害人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时,应当考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公安局警员未履行回拨电话的义务,并不能中断危害行为的发生,未形成新的危险流,而这一不作为行为更不会创设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故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认为,通俗来讲,国家赔偿就是国家做错了事,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给别人造成了损失,比如行政处罚处罚错了,或者行政执法活动错了,那国家就要担责任,要赔偿损失。此案中,何焕丽受伤与110警员的失职,虽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不是国家在执法过程中做错了什么,直接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

  黄捷认为,此案中,110警员的不作为牵连到了被害人,让曹某的违法犯罪有了更大的作为空间和机会,但不是国家自身有了什么过错,犯罪造成损害和国家在其中没有及时出手,两者间存在一个间接的因果关系,但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如果是警察出警直接造成了损失,抓错人了或者在抓人时造成了财物方面的损害,那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本案中虽然有一定的关联性,也存在非常大的或然性。对于此种情况,受害者应直接向犯罪分子要求赔偿。作为被害人,也属于国家救助、补偿的范围,可以寻求社会的爱心救助。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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