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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获国家赔偿332万元 曾被认为强奸并杀死一同校女生后改判无罪

2021-01-26 11:18:00来源:四海网综合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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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1989年出生的张志超是山东临沭县人,案发前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二中新校区高一学生。2005年1月10日,临沂市第二中学一名女生突然失踪,一个月后其遗体在男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调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并致人死亡。2005年2月26日,张志超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其被批捕。

  当时的起诉书指控,张志超在学校一间洗刷间遇到被害人后“顿起歹念”,利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以捂口鼻、掐脖子等方式,对其实施强奸,致其窒息死亡,随后移尸至校内一处位置偏僻的厕所中。离开时,张志超遇到同学王广超,并要求其协助看守厕所。之后,张志超到学校小卖部购买一把新锁,将藏有尸体的厕所锁住。

  2006年3月,山东临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张志超父母则被判向被害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19万余元。

  但是在入狱6年后,曾经沉默的张志超改了口。在一次探视中,他突然向母亲说他是冤枉的随后张志超的母亲开始委托代理律师为儿子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申诉请求。2012年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以“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为由,再一次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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