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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媒评55岁男子娶智障女孩 新京报: “新娘”权益是否被架空

2021-03-03 10:19:28来源:四海网综合

  保障智力障碍妇女权益,需要不断加码

  看似在法律上三言两语就能说清,但这事暴露出来的,其实是智力障碍女性权益保护这个复杂又宏大的命题。

  回到此事,虽然从两个家庭的目的看,双方显然都有传宗接代、生育儿女的意愿,当地也表示 “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但毫无疑问,智力障疾女性不能沦为生育工具与繁殖机器,这些不能建立在“被自愿”的基础上。对社会来说,智力障碍遗传的后果,也是难以承受之痛。

  现实中,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智力障碍女子案件时有发生,正常人或残疾男子与智力障碍女子结婚的情况也不算少见。

  在此类事件上,不少地方检察机关采取了保护性措施:如检方与警方建立提前介入机制,涉及智力障碍女性案件从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协助固定证据,提高侦破效率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联系妇联、民政等部门建立对接帮扶机制,组建社会关护网络,形成社会关注、帮扶智力障碍妇女的合力;与智力障碍妇女的家人联系,建立定期交流机制,及时开展维权救济等活动。但这类保护措施显然还应加码。

  在网上,有社会学者根据田野调查得出结论:智力障碍女性的“婚姻”通常并不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婚姻市场里的弱势男性为了完成家庭人口再生产的折中选择,是父母为智力障碍子女寻找替代性照料者采取的应对策略。理论上讲,合法的婚姻关系,能在生活照料与情感满足方面为智力障碍女性提供支持网络,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基层妇联与村委会等机构也应采取各种保护措施,避免智力障碍女性受到婚内侵害。

  这其实是基于智力障碍女性现实困境给出的次优办法:纸上理论说得再多,智力障碍女性“结与不结都为难”的现实困境,都该被正视。

  不管怎么说,对智力障碍女性可能面临的权益侵害,都有必要采取干预措施。就此事而言,当地有关部门宜介入处理,首先对该女孩的残疾状况进行鉴定,看是否属于智力障碍,情况是否严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而对照原国家卫生部门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等,进行科学处理。

  如属于前者,不能不发证就了事,还需要解除有可能损害其切身权益的状况,跟进保护智力障碍女孩权益。如属于后者,则需要征询当事女孩,是否有真实自愿的结婚意图,愿意的话,可以帮助办理结婚手续,不愿意的话,则应根据女孩的意思表示,做出将她带到父母身边或留在原处的决定。

  跟进处理之后,当地有关部门还应落实《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建立定期交流机制,通过走访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了解智力障碍人士的生活情况,及时开展维权救济等活动,避免出现被虐待侵犯等情况。

  从长远看,还应加大对智力障碍妇女的社会帮扶力度。包括居委会、村委会、妇联、民政等部门,应与特殊家庭建立对接帮扶机制,及时开展关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宣传,组建社会关护网络,形成社会关注、帮扶智力障碍女孩的合力,以社会力量的介入,用渐次健全的服务体系托起她们最起码的尊严和人身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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