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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前科消灭制度 体现对社会边缘群体人文关怀

2021-03-03 10:31:24来源:四海网综合

  体现对社会边缘群体人文关怀

  委员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

  基于以上背景及前科报告制度的诸多弊端,朱征夫认为,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极有必要。

  他介绍,前科消灭制度是指被法院宣告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在具备法定条件后,经过法定程序封存其犯罪记录,从而不再对其所具有的犯罪记录进行规范性评价,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刑事制度。目前法国、俄罗斯、越南等国家都有明确的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规范,而我国仅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第275条中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有限的前科消灭制度,即对符合条件的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仅对办案机关或有关单位开放查询。

  “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前科消灭,而仅仅是前科封存,但对于前科消灭制度的设立具有积极的意义。”朱征夫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建议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尤其是在目前并无法律支撑的情况下,需要统筹考虑法律规范冲突、价值冲突、时代背景及公众态度等制约因素,更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和司法、行政及社会力量的配合。

  “比如应明确前科消灭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朱征夫认为,前科不必然消灭,而是要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时效性、服刑期间及服刑完毕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表现等因素,经特定审核程序后宣告消灭。

  同时,在前科消灭制度完善前,以前科封存制度作为过渡。朱征夫称,前科封存制度可借鉴目前的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的规定和配套措施,将适用人员扩大到成年人,此举可以解决大部分改过自新的前科人员最关心的就业问题。

  朱征夫表示,在当前情形下,还应严格限制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公安机关应仅对公务员招录、特殊工作岗位招录等用人单位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对于其他行业,应严格限制查询范围。同时,应倡导社会不唯犯罪记录论,减少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

  朱征夫建议,前科消灭或封存的法律效果应同时及于前科人员亲属。“此举将促使前科人员改过自新并充分融入社会,而对于亲属,则是法律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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