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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手机闹铃响被禁考3年 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均属于考试作弊

2021-03-04 10:21:02来源:四海网综合

  在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试时,罗某的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响起闹铃,自治区教育厅由此认定其考试作弊,成绩作废,被禁考3年。罗某不服, 诉至法院。3月2日,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该起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无论开机与否,罗某的行为均属于考试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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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时手机闹铃响起,考生被禁考3年

  2019年11月2日,罗某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在笔试《教育知识与能力》科目考试时,她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态下响起。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自治区教育厅认为罗某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作弊。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规定,2020年1月22日,自治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罗某的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手机开机与否均属作弊,考生一审败诉

  罗某不服,将自治区教育厅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处理决定书。她认为自己是无心的过失,携带关机的手机,不存在作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中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而手机属于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开机与否。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规定,认定罗某携带手机参加考试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并无不当。而适用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对罗某的考试作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

  2020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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