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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认定依据

2021-03-22 18:12:32来源:四海网综合

  1、对此司法解释的相关概念进行一下界定:

  按照该司法解释‘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要求同时具备城镇居住与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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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要明确城镇或者城市的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中特定的范围:城镇最低级别是县级的单位政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这点可以从百度百科当中去查找。其余的地方虽然名称冠以某某镇,一般还是农村的范围。既然是‘城镇’应我国承建制的镇,生活在县城以下的镇里面,是否按城镇居民,还要参照他的职业,一般来说,如果是镇政府公务人员且居住在镇政府所在地的,可以按城镇居民计算。但这在唐山地区一般按县城级别来主要参考指标,其他的仍需与法官好好沟通。

  城镇区域也可考虑行政城镇规划,在城镇规划范围内且统计河北省城镇人均收入时将其统计在内了。这样的建制镇也可包含进城镇范围。不但考虑政府所在机关所在地的镇,还应考虑其职业收入情况。例如镇级政府机关也按城镇对待,其工作人员也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镇里面以非农业收入为其主要来源并在镇政府所在地的镇居住的,可按城镇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2、经常居住地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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