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网首页

高龄孕妇拒绝出差被辞获赔 法院判单位违法应赔偿20多万

2021-05-11 08:16:00来源:四海网综合

  ■延伸阅读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合同。即使在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包括:享受生育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产前检查视作劳动时间、有工间休息时间,不得从事强体力劳动、高处作业或者低温作业等禁忌劳动项目,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不得因“三期”而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酌情减轻“三期”女职工的工作量等。

  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对于“三期”女职工的规定,完全按照“你出工,我付钱”的对等观念要求“三期”女职工。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没有女职工的专章,在执行劳动纪律时也不顾及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反而将女职工在“三期”过程中出现的工作能力不足,劳动效率下降,等同于劳动者怠于履行劳动义务,甚至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触碰了法律保护“三期”女职工的红线。

*声明:本文由四海网用户yanfang原创/整理/投稿,本站收录此文仅为传递更多信息,帮助用户获取更多知识之目的,内容仅供参考学习,文图内容如存在错误或侵害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本站承诺2小时内完成处置反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