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罪己诏内容(2)

时间:2012-08-28   投稿:wyf   在线投稿:投稿

  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汉武帝一病不起,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他执拗地把年仅八岁的小儿子刘弗陵立为太子,却残忍地逼令其母亲钩弋夫人自杀,为的是避免重蹈汉初吕后干政的覆辙。接着又任命霍光、金日-、桑弘羊、上官桀等为辅政大臣。不久,一代雄主就在五柞宫去世。新主在五位辅政大臣的辅佐之下,较好地遵循汉武帝的“轮台诏”精神,轻徭薄赋,发展农耕,改进刑狱,整饬吏治,使国家走上了正规,一度危机四伏的西汉政权出现了“昭宣中兴”的局面。

  汉武帝到了暮年,尚能放下万乘之尊,认真检讨,坚决悔过,十分难得。宋朝政治家、历史学家司马光指出,汉武帝犯的错误和暴虐的秦始皇差不多了,但是“晚而改过,顾托得人,此其所以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乎”! 宋人王士朋也有《武帝》诗一首,专写武帝晚年的故事,诗中写道:

  武帝英雄类始皇,甘心黩武国几亡。

  晚年赖有知人术,解把婴儿付霍光。

  中国古代,早就有执政者“罪己”的传统,据《左传·庄公十一年》记载:“禹、汤罪己,其兴也勃焉;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这里既记载了君主“罪己” 的史实,也把“罪己”和“罪人”的后果说得极为明白。但作为天下的主宰者,君主们是很难做到“罪己”的。所以三代以降,这种事再也没有见诸史传。这样,历史上第一个被正式记录在案的敢于“罪己”的皇帝,大概只有汉武帝了。

  汉武帝这种面对现实、大胆否定自我的政治决断,不但未影响“秦皇汉武”一代雄主的历史地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封建社会的制度缺失,也为西汉的中兴奠定了基础。但遗憾的是,自此之后,无论是他的继承人,还是其它王朝的统治者,都因为缺乏这种政治勇气,所以,等待他们的结局也只能是“其亡也忽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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