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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被追索2.5亿 小黄车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9-06-20 08:10:46来源:ZAKER

  1.ofo 消费者维权困难在哪

  胡超文认为,ofo 用户维权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通过 ofo 平台申请退费难。ofo 制定的退费规则系按申请退费的顺序进行押金的退还,这就导致用户的押金退还面临漫长的等待。二、遵循司法途径维权难。ofo 与用户的使用协议约定,用户与 ofo 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就意味着用户面临预支高额的仲裁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若用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结果。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分配难。如果 ofo 的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经历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等程序,用户的押金退还仍需要经历漫长等待,并且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偿顺序也成为能否退还押金的难题。

  2. 消费者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胡超文称,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ofo 用户可以寻求行政途径的救济,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通过行政介入调查的方式督促 ofo 企业及时向用户退还押金。

  3.ofo 偿还资金时是否该优先用户

  胡超文认为,首先应明确押金的性质,即用户向 ofo 平台交纳押金的行为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担保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基于押金担保的属性,我认为用户所交纳的押金不同于普通债权,而是具有担保属性的“物权”。如果将押金视为担保物权,则用户可以直接要求企业优先返还。但如将用户押金视为普通债权,则用户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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