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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申领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2021-09-16 17:55:39来源:四海网综合

  2021广西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广西为例,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如下: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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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2021年广西失业保险申领标准调整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

  1.申领条件。参保企业2020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裁员率=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企业上年度末参保职工人数)×100%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还应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严重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返还。

  2.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本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果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参保单位)的申领条件、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标准执行。

  (二)实施条件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备付期限=本统筹地区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决算数÷本统筹地区2019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合计决算数(包含上解的调剂金)

  (三)申领方式

  各地全面推行“免申快办”模式,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或其他参保单位)精准推送信息,实现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2021年1月至6月符合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在2021年内提出申领的,可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0年至2021年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累计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人员申领之月起计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核算。

  2021年6月30日前申领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保障范围及发放项目标准按2020年本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执行;2021年7月1日起,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参照2020年本统筹地区规定执行。

  四、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各统筹地区加强基金测算和风险评估,重点保障失业人员待遇,不具备实施稳岗返还条件的统筹地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财政部门对外发布停止执行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文件并抄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要做好失业补助金审核通过人数、领取人数、实际发放金额等数据统计,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地在实施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及自治区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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