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期间,因国有土地收回或农村留用地征收而需要进行拆迁补偿的,房屋按市场重置价格计算,土地仍按照原用地属性和收益标准进行补偿。
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和买卖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具有鄂尔多斯城区户籍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每个申请家庭只限承租1套住房。申请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凭有关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
(一)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受城区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鄂尔多斯公租房申请条件: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鄂尔多斯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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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意见稿的雏形,老百姓既可选择购买公租房的全部产权,也可选择购买部分产权。如果购买部分产权,保障对象出资所占份额一般不低于总房价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