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家暴16年并转移财产 13岁儿子多次目睹家暴过程
杨月受伤照片
家庭暴力不同于一般的人身伤害,它是一个反复发生、循环往复的过程。若只凭伤情鉴定来确定入罪,就会导致一个颇为滑稽的结果:只要不触及轻伤、重伤或死亡这条高危线,施暴一次和施暴N次的结果,可能差不多。而刑法对轻伤认定门槛本来就很高——即使是骨折、性器官撕裂这样级别的疼痛,也仅仅达到“入罪标准”,这加剧了惩罚结果和受伤害程度的不对等。对于那些没有发生可见的肉体损害,却常年忍受威吓、辱骂等精神暴力的人而言,法律鲜有用武之地,他们更是有苦无处诉了。
鉴于此,有法律人士建议,应该增设专门的罪名,对家***为设定相应等级,只要符合条件,“常年反复殴打、威胁、恐吓造成了受害者身心伤害的,就可以入刑”。这样意味着,不再以伤情鉴定作为唯一入罪门槛,而是对受害者的身心遭遇进行综合判断,给出更为公正、更具有正义性的法律结果。
目前,无论是《反家暴法》还是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是以“预防为主”,强调将家庭暴力扼杀在萌芽中,公力救济手段则相对软弱。事实证明,仅仅靠警方的批评训诫、人身保护令的颁布,难以对打人者构成震慑。除了必要的刑事救济外,也应该丰富对施暴者的追责和惩治手段。
例如,近日陕西省反家暴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实施家暴受到相应处罚的,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个人信用信息等。这个中的细节可能还有待商榷,但探讨方向可取。若施暴者能因自己屡教不改的行为处处受限,势必会有所收敛,不敢继续作恶。
当然,对家暴受害者而言,最佳的保护办法还是个人积极维权,及时止损。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对于那些没有办法、一时没有勇气从泥潭中脱身的人,法律也因给予她们应有的公正,完善惩治手段,让施暴者为他们的恶行付出代价,以彰显法律之尊严,抚慰受害者长年的伤痛和苦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