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离职被索赔51万 双方离职赔偿金数额上存争议
女博士离职被学校告上法庭:要走得交51万补偿费
忻州师范学院是山西省忻州市唯一的一所二本院校,近年正在申办硕士点,因博士、博士后等教师比例不足,该院对此类人才非常渴求,但同时也颁布了《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
引进的博士,如未满服务期离职,应按比例退回安家费;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每年5万元交纳补偿费;按每年0.5万元交纳服务年限补偿费;如在校期间通过职称评定的,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再交纳补偿费,正高职称5万元/年,副高职称4万元/年,中级职称2万元/年。除此之外,在职培养的博士,还要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单位承担的工资、补贴等全部费用。
上述规定是否有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成为贾某青与忻州师院劳动争议案的焦点。
“即使我们已经签订了劳动协议,我作为劳动者也有选择自己工作的权利,且学院提出的赔偿金额是违背国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但他们拒不承认。”贾某青说。
贾某青告诉澎湃新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她自认为需要赔偿的金额应为84612元。“我于2008年硕士毕业到忻州师范学院工作,2015年向学院提出申请前往西北师范大学读博,2018年6月博士毕业。读博三年期间,学院为我正常发放基本工资,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其中一年为脱产学习,学院分10个月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贴,共计5万元。博士毕业后,学院为我报销了34612元的学费、住宿费及往返车费,共计84612元。”
“看到51万的赔偿金额时,我非常惊讶,至今仍在失眠。”贾某青认为,自己读博期间仅占用了学院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3万余元的学费、住宿费和车旅费,却要赔付51万元,十分不合理。
“学院要求的赔偿,在合法范围内我都能接受,但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贾某青认为,忻州师范学院制定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忻州师范学院人事处处长曹瑞东对此向澎湃新闻回应称,学校提出的索赔金额要求合法合规,“学院计划在2022年申请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立项建设,目前博士生缺口为180人,对博士非常珍视。但对于执意要离职的博士,我们也支持其走法律仲裁程序,并按照学校发布的《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条例对学校进行赔偿。《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是公开发布的,学校教师用工号登陆学校网站即可查询到,学校并不存在刻意隐瞒的问题。”
“如果她坚持要通过劳动仲裁离职,那就应该遵循学校的劳动管理办法,若对此有异议可以继续走法律程序。”曹瑞东说。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将于5月20日下午**审理忻州师范学院与贾某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而在忻州师范学院官网上,还有贾某青的名字和介绍:贾某青,讲师,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主讲《环境地理学》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气候变化与地表过程。主要研究成果:主持和参与山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材开发项目及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等多项;在《地理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生态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专著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