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驱逐鲍毓明出境 鲍毓明涉性 侵养女案调查情况及结果
二、关于鲍某某、韩某某的交往情况
调查发现,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鲍某某在网上多次发布“收养”信息。2015年9月开始,韩某某为改善生活条件,通过QQ等多次发布寻求“收养”信息,并与多人联系商谈“收养”事宜。韩某某在网上看到鲍某某发布的“收养”信息后,主动与鲍某某联系。2015年10月10日,鲍某某到南京与韩某某及其母亲见面,两人以“收养”名义开始交往并发展为两性关系。2019年6月两人关系破裂。期间两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150余天,因感情等问题曾多次发生矛盾。在两人交往过程中,鲍某某不知道韩某某真实年龄。经向民政部门了解,两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办理收养手续,不存在收养关系。
三、关于韩某某控告鲍某某**的情况
经深入调查,未发现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韩某某发生性关系的。
韩某某与鲍某某见面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不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意见,韩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和作证能力。韩某某关于被鲍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内容及提交的有关物证,经查证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调查显示,韩某某多次报案、撤案、对外寻求帮助,均与其和鲍某某产生矛盾或两人关系出现问题相关,一旦两人关系恢复或和好,韩某某即否认报警或者要求公安机关撤案。
调查显示,在鲍某某、韩某某交往期间,韩某某行动自由,与家人、朋友保持正常通讯,未发现被鲍某某控制人身和通讯自由的情况。在不与鲍某某共同居住期间,韩某某在南京正常上学、生活,且在多次报警的同时,以交朋友为名结识其他男性并交往。调查未发现韩某某QQ账户被鲍某某控制和伪造聊天记录的情况,未发现韩某某被鲍某某言语洗脑、实施精神控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
综合本案查证情况,鲍某某和韩某某存在同居行为和两性关系,但现有不能证实鲍某某违背韩某某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鲍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鲍某某明知其本人和韩某某的情况都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收养和被收养条件,且在自认为韩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以“收养”为名与韩某某交往且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应当受到社会谴责。
调查中发现的鲍某某涉嫌违反律师执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已移交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