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明确界定碰瓷 明晰其定性量刑的法律适用问题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指导意见》特别明确,对“碰瓷”案件***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此外,《指导意见》还对公检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严格履职,依法及时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现场处置、侦查取证,起诉、审判工作,
并明确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解决案件定性、管辖、标准等问题,确保案件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公检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主观恶性大小、行为的手段、方式、危害后果以及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等因素,切实做到区别对待,依法给予从严或者从宽处罚。注意区分“碰瓷”违法犯罪同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