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丢4块表价值14万 小偷判10年!被告律师称涉案手表不是文物
被告律师称涉案手表不是文物
李强及其家属、辩护人不满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了上诉。
2020年10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李强的辩护律师提出,请求二审对被告适用缓刑。其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金额不属实。他认为涉案手表不是文物,此外,手表属于进口物品,对手表的价格鉴定违反了《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的第四项:涉案物属于国内无同类物品比照的进口物品的,根据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考同期国家外汇市场外币卖出价加计国家规定的税费鉴证。价格鉴证结论书缺少鉴定依据,完全不合法。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的证据与一审相同。其中,中院在刑事裁定书中指出对被盗四块手表的价值有鉴定机构的鉴定,鉴定机构是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具有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该院于11月16日做出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对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伟说,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载明: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12月14日,李强的辩护律师告诉开屏新闻记者:“手表本来就是消费品,而且市面上可以买得到的,怎么就成了文物了?”他说,四块进口表其中有三块没有拆封,被当作文物鉴定,不但没有贬值还翻倍了,以至数额巨大致使被告被判处重刑。所谓的中介机构里的专家都是鉴定文物的,但表不是文物,他们去鉴定不是文物的手表匪夷所思。
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郭主任说,不能绝对认为进口手表就不是文物,不管什么都要有依据,主要还是要看这四块手表的鉴定依据是什么。物品要看它的时间和年代,定性是奢侈品还是文物,因为文物具有收藏价值,而使用的商品只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缺少收藏价值。收藏价值、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它最终鉴定的价值。所以关键点在于为什么会称之为文物?年代、祖传等有依据,鉴定也要有依据。因此,郭主任认为,首先确定是不是文物,才能进行文物价值鉴定。
据李强的哥哥李某称,弟弟盗窃,罪有应得,但是不至判如此高的刑罚。他说,李强盗窃的受害人朱某平,其夫为株洲市天元区某官员,在此案件中,“我弟弟盗窃是犯了罪,但是不至于重判十年,而且在四块手表的鉴定上将其鉴定为文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12月15日,记者从天元区区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处证实,该官员确实在该区任职。至于案情,该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记者随后联系到株洲市委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他再次确认该官员在天元区任职,称这牵涉到个人私事问题并非他们职权范围内的事,不方便联系回复,因为不是公务行为,有判决书并涉及案件可以联系法院进行求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张树萍称该案被害人的身份她不知道。
开屏新闻记者 邓建华 实习生 田鹤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