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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5次减刑出狱后又杀人 在刑满释放四年后又犯下命案

2021-04-15 10:28:34来源:四海网综合

  故意伤害二审曾被判处15年

  谢明的二审判决书显示,1955年1月18日出生的谢明,于1999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11月11日,谢明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6年12月27日,谢明因再度故意伤害案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被逮捕。

  2007年11月29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谢明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审判决认定,谢明离婚后与丧夫的XXX同居。2006年8月3日晚,被告人谢明与XXX到宾川县金牛镇寻找已数月未归家的XXX之女谢XX,二人在小辛村附近见到谢XX与杨鸿胜、雷祥在一起,被告人谢明用一根钢杆打了杨鸿胜头一下。杨鸿胜等3人当即逃离并将被打之事告诉施金海。

  同日21时许,施金海与雷祥、李建辉、孔治州、闫瑞军等人携带刀子、钢筋、钢管等凶器在大辛村附近找到被告人谢明后,双方发生斗殴。互殴中,被害人施金海被谢明用一根钢杆刺伤胸部后倒地,谢明亦被孔治州、闫瑞军、雷祥、李建辉打倒在地。施金海、谢明分别被送往医院救治。后被害人施金海因锐器刺伤左胸,致升主动脉、上腔静脉和右肺破裂,胸腔及心包内大量积血死亡。被告人谢明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法院一审判决,谢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宣判后,谢明以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8年3月7日,该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宣判,撤销一审判决,谢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撤销2005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判决,刑期共计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刑期从2006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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