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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孕妇拒绝出差被辞获赔 法院判单位违法应赔偿20多万

2021-05-11 08:16:00来源:四海网综合

  单位:怠于履职不服调动

  被公司辞退时,张女士已怀孕近6个月。带着愤怒和无奈,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仲裁未作裁决,她又继续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2018年、2019年度尚未发放的项目奖金。

  在庭审中,用人单位辩称,公司紧急安排支援人员前往浙江嘉善项目时,已经征求过张女士的意见,她只是说有点累,没有提出不参加,其临时缺席,不仅打乱了工作安排,也在职工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公司再次安排她参加浙江江山项目的现场评审会时,因其负责江山项目的报告编制,参会汇报责无旁贷,而同事李某工作资历浅、经验不足,张女士安排李某代替参会属于擅离职守,也影响了公司参加评审会的质量。

  单位还称,张女士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达到两次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应支付赔偿金。

  至于奖金,公司认为,用人单位有发放奖金的自主权,会根据公司当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员工本人职级、专业技能及实际参与的项目等方面给出相对公平、平衡的报酬。张女士2018年未发放的奖金数额应为19786元,而其在2019年怠于履行劳动义务,不能主张项目奖金。

  法院:辞退违法应予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在怀孕后虽然两次未能参加公司安排的出差工作,但是都能积极沟通并提出替代方案。公司为其安排的工作并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司也未能证明影响工作的不良后果,且女性怀孕时不愿意长途跋涉也在情理之中,故张女士两次未参与外地项目不能认定违纪,用人单位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91490.58元。

  此外,公司以“项目奖金”名义发放的报酬占张女士收入的主要部分,结合双方陈述及银行流水情况,应当认定公司以奖金名义发放的报酬与张女士从事的项目有关,具有工资的性质。公司未证明该部分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法院参照上年度的情况,判决公司为张女士发放2018年的剩余项目奖金76000元和2019年的项目奖金35196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张女士赔偿金、奖金等共计20余万元。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2月1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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