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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多多被“薅羊毛”背后 系统bug还是恶意营销?

2019-01-22 13:48:14来源:四海网综合中新网

  收回优惠券、禁止商家发货合理吗?

  拼多多称是“套券诈骗”,专家:收回优惠券是合理的补救措施

  出现Bug被用户“薅羊毛”的现象在国内互联网行业中时有发生。

  2018年元旦期间,腾讯视频发起优惠充值活动,但因为活动服务器后台数据出现异常,有部分用户在充值一个月时出现应该支付优惠价18元实际仅被扣费0.2元的状况。当时这一漏洞共引来39万用户参与。

  其后腾讯公告称,这是公司的工作失误,公司将这些异常订单全部兑现,且不再扣费。最终,腾讯为这个Bug付出超过5000万元的代价,但同时赢得网友的好评。

  但拼多多并未“顺应民意”自掏腰包。在发现漏洞后,拼多多在当日9时左右紧急将所有优惠券的领取方式下架,同时取消了用户已领取但未使用的优惠券,记者留意到,当时拼多多还对App进行了优化更新。为了补偿用户,拼多多向受影响用户发放5元无门槛优惠券,有效期为50年。

  拼多多表示,此次事件与其他公司一系列因Bug所致资损事件存在本质差别,这一次是“套券诈骗”的网络诈骗案件。“如按照网络中前者被以‘ATM机误吐钞’现象做类比,后者则相当于非法团伙撬开ATM机后实施盗窃。”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从法律责任认定和用户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如果是平台主动推出的活动,那么应按照官方说明来兑现承诺,也就相当于在线跟用户签订协议,平台当然要执行。“但拼多多相关声明已经显示,是通过一个过期的优惠券漏洞盗取了优惠券。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拼多多取消或收回优惠券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他表示,如果此次拼多多出现优惠券漏洞是黑产羊毛党恶意行为,这类交易属于存在“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拼多多)是可以要求撤销的。”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亦认为,拼多多收回已经领取但还没有使用的优惠券,这一做法并不会和刚出台的《电商法》相冲突。此次事件中,拼多多采用收回已领取但未使用的优惠券这一方式来应对,属于合理的补救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当日11时左右,拼多多的工作人员已经向部分商家发出通知,凡是已使用100元无门槛券的订单不允许发货。

  根据《电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曹磊表示,拼多多这一做法与《电商法》不冲突。“恶意利用系统漏洞获取的优惠券,不能有效地折抵付款中的相应付款义务,所以应该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不受电商法第四十九条第2款的约束,商家可以不发货。”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则告诉记者,如果用户已经使用优惠券购买拼多多上第三方商家的商品,用户和商家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拼多多可以去追究用户的责任,但不能阻止商家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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