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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工偷金块卖43万 一年后东窗事发3人均落网

2019-05-09 09:33:00来源:快资讯

  露富被抓

  2016年10月30日,杨志、杨学平、钟明阳均从湖南省金通矿业有限公司辞职。当日,杨志与杨学平将夹带出的明金矿石带到会同县卖给粟露(另案处理),获赃款43万元。杨志、杨学平各分得16.3万元,钟明阳分得10.3万元。余款1千元被三人挥霍完毕。

  据粟露的父亲证言显示,这些被敲成碎块的明金矿石重达1600多克。

  杨志等人以为这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觉”,不料,一年后东窗事发。三人落网的原因竟然是他们被传言“发了横财”。

  据金通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陈述,2016年下半年,公司工作人员听说这三人离职后像是发了横财,公司负责人伍某雄于是安排保安部陈某志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三人一回家就得了40多万元,于是怀疑他们盗窃明金矿石,后因找不到人而向警方报案。陈某志说,“钻工是最先能够发现明金矿石的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20日,杨志、杨学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2月28日,钟明阳在湖南省中方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名之争

  2018年7月3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不过,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志、杨学平、钟明阳犯盗窃罪,法院未予采纳,而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杨志、杨学平上诉。关于三名被告人应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成为该案争议焦点。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三被告人与湖南省金通矿业有限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窃取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怀化中院二审认为,杨志、杨学平、钟明阳三人虽未与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在公司的矿洞进行钻孔、凿岩施工,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指定的工作,并根据其提供的劳务量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其属于该公司的员工。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钻孔、凿岩、经手并临时管理金矿石的职务之便,藏匿、窃取公司的金矿石,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4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4月8日,怀化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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