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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诉医院被驳回 二审发回重审

2019-05-25 15:01:07来源:快资讯

  二审发回重审:应当对郭新志的诉请进行实体审查

  郭新志不服一审裁定,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4月16日,该案二审**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截至发稿,该庭审视频播放量超十万。

  公**审视频显示,法庭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的性质,以及上诉人郭新志是否为该案适格主体。

  二审中,郭新志提交了多项新增,以期证明省残联未投入资金,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虽然为事业单位,但医院权属没有实际转移。

  郭新志称,1993年医院成立之时,省残联承诺投资的5万元一直未兑现,60万元建院资金皆是她个人投入。她一直是医院的实际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医院实行自筹资金、自收自支、自负盈亏,按社会办医模式创办并发展至今。

  此外,2004年、2005年,郭新志曾两次向省残联提交落实1998年来应投入的建院资金的报告,省残联都回复称,其目前资金投入困难,希望医院自谋发展。

  对此,省残联及医院答辩道,上述关于落实建院资金的报告是针对1998年医院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并不能证明医院成立之初,省残联没有出资。对于郭新志要求的“确认其出资人地位”的主张,省残联及医院认为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出资予以证实。

  5月20日,郭新志收到了山西省高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二审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郭新志补充提交了新,包括中共山西省委晋发(1990)41号文件山西省事业机构编制暂行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证明事业单位的投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主管部门,郭新志具备医院的投资主体资格。山西省高院对该项予以采信。

  最终,山西省高院二审认为郭新志曾经担任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现以其是医院投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及医院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并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法院还认为,该案应当针对郭新志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法院决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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