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空少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定空少名誉受损
案件受理后,合议庭成员经过认真阅卷发现,本案的很多关键事实均是在只有原、被告双方在场、没有任何旁证的情形下发生。如何查明此类事实,关系到案件的准确认定。
经过综合分析现有及案情,合议庭决定在庭审中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由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由法庭告知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此举为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有力保证。
2020年5月中旬此案公开**审理。合议庭在法庭审理时,主动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要求当事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引导当事人如实陈述顺利查明案件客观事实取得良好审理效果。
庭审中,原告柴某、被告于某在宣读完《保证书》后,均明显对自己的陈述更加慎重,对待法庭的提问也更加谨慎。
最终,合议庭适时抓住一方当事人的矛盾陈述连续询问,对其起到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使得本案事实查明工作顺利推进。
6月,南山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认定于某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的发言及电视节目中的相关言论构成对柴某名誉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该案判决书已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据介绍,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一行为,既严重损害守法方的合法权益,助长不讲诚信的社会不良风气,也影响司法公正与权威。
诚信原则,既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在诉讼中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让诚信者行、背信者退,使诚信原则真正成为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帝王规则”。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明确了当事人的具结义务。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对当事人的具结制度更进一步完善,既要求当事人签署保证书,还要求当事人以大声朗读的方式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更好地起到具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