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捞告河底捞案宣判 海底捞告河底捞商标侵权被驳回
海底捞诉讼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主审此案的审判庭长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但也有一些商业维权,滥用权利,意图垄断行业。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
审判庭长认为,海底捞提出河底捞使用的标识与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审判庭长认为,“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 “河底捞则是艺术字,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相似性。河底捞店铺牌匾与海底捞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审判庭长认为,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全部是川菜火锅,而河底捞是典型的湘菜,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