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是病"教材案原告上诉 放弃意味着你觉得他们是对的
同性恋是否属于性心理障碍的争辩
在一审中,西西以“内容质量问题”提起诉讼,并主张“该书直接将所有同性恋群体纳入性心理障碍,甚至直接将同性恋表述为‘是性爱方面的一种紊乱或性爱对象的倒错’,显然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系明显错误”。
对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作出回应:1、与本案无关联性;2、该组的主张与案涉图书中相关表述是认识性分歧,不属于图书编校文字差错中的知识性差错;3、图书中涉及的学术观点、认识性分歧不属暨南大学出版社的审查责任范围。
葛昂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二审上诉状主要是针对一审法院的评价作出回应,“我们认为这些评价不仅是认定事实错误,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此前,他们提交的包括《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包括国卫办医函(2013)525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精神障碍治疗指导原则》等文件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等部委文件通知,包括方刚、刘艳、丛中等权威专家提交的专家意见等。
“这些均能证明将同性恋统划为性心理障碍为知识性差错。”西西和葛昂认为,一审法院否定的不仅是上诉人的主张,也否定了国际及国内的行业标准、部委通知应适用标准、专家意见甚至我国裁判文书中认定及我国在国际会议中对“同性恋不是病/性心理障碍”表态的正确性。
至于暨南大学出版社一方的观点则是,涉案图书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错误内容。
该出版社在一审的答辩状中提到,本着对大学生以及该事负责的心态,2016年11月28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就上述问题召开了讨论分析会,会上形成一致意见认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内容符合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国国情,不存在来信所反映的错误内容。
而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研究报告中列出了几点理由:
1、中华精神科学会2001年发布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简称CCMD-3)原文将同性恋纳入性心理障碍。
2、CCMD-3明确指出,其编写的原则是:既要注意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中国国情。并且在引言里明确写道:“某些精神障碍或亚型在国内有继续保留或增添的必要,如同性恋等。”
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异性婚恋制度。因此,所有教材的编写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