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女支行长诈骗27亿被判无期 具体案情被全面披露
历经3年,备受关注的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假理财”案终审宣判。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先后公布了该案件的一审及二审判决书,全面披露案情。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查明,张颖担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期间,以高息为诱饵,诱骗147名被害人签订虚假的理财产品购买或转让协议,违法所得共计27.46亿余元,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奢侈品,向个人、企业支付额外的存款好处费。曾在其麾下任副行长、分管个人理财业务的肖野,明知张颖向被害人转让的理财产品存在不规范之处,参与销售理财转让产品13.8余亿元,最终给被害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南都记者注意到,该案于2019年12月27日一审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张颖、肖野提出上诉。今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张颖的犯罪事实维持原判,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对于同案的肖野则重新认定了罪名,并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终审判决中,撤销了肖野的合同诈骗罪,改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二审法院对张颖维持原判
“假理财”**败露后,原任行长的张颖于2017年4月13日被抓获归案,副行长肖野于同月17日归案。案发后,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冻结、扣押或查封。民生银行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间,代为赔付绝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认为对肖野量刑不当,提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张颖、肖野提出上诉,其中张颖一方认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且该判决没有考虑其存在自首等可予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张颖的量刑畸重,而肖野一方认为,在案证据无法排除其对虚假理财产品“不知情”的可能性,即便构成其他罪也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置。
针对检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综合分析评判认为,张颖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其主张的职务侵占罪,核心要素在于张颖据为己有的资金归属问题。该案中,虽然客户的资金转入了陈某等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但这些账户均在张颖的控制之下,由于根本不存在真实的理财产品,上述购买所谓理财产品的资金完全游离于民生银行的监管体系之外,张颖通过欺骗手段以及对资金池的绝对控制,将客户的钱款据为己有,当客户的钱款进入张颖控制的资金池时,被害人对资金的占有已经丧失,且由于脱离了民生银行的实际控制,故无法认定为民生银行的财物。因此,张颖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发后,张颖也不构成自首。在她接到上级机关北京分行电话通知之后,曾指示员工转移财物、积极掩饰其犯罪行为,指使他人串供,客观上阻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无法反映其投案的主动性,反而恰恰表明其并非自愿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据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中对张颖的事实认定和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应维持原判。
而在对于肖野犯罪事实的重新认定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排除肖野所辩解的“不知情”的可能性。两人的微信通话记录显示,张颖一直向肖野掩饰理财产品转让的真实来源,结合全案证据,无法确认肖野能够认识到涉案理财产品转让就是虚假的,且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无法证明其帮助张颖诈骗客户资金并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肖野构成张颖合同诈骗罪共犯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考虑到肖野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节,根据其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应付刑事责任的大小,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撤销了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改判肖野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