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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玩蹦床致十级伤残!经营者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余元

2021-01-25 17:01:04来源:四海网综合

  原告认为经营方无人巡视 也未制止危险动作

  不仅如此,原告方认为,经营方没有安排人员在场内巡视,也没有及时制止未成年人做出危险系数较高的动作,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对此,一审法院如何认定呢?

  审判员 杨升: 本院认为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案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 如何裁定?

  主审本案的法官杨升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既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法官认为,结合本案来看,丽丽受伤并不是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甘风险”规则,而应按照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审查被告是否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作为被告的经营者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杨升: 蹦床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未成年人参与活动时,监护人更当更加审慎、全面尽到监护职责。而商家除了制定和告知安全守则外,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守则得以切实执行,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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