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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10倍赔偿 二审改判支持“退一赔十”

2019-04-11 14:59:11来源:股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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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知假买假10倍赔偿 红酒无中文标签要求10倍赔偿2

  四海网讯 如今食品卫生问题多次被爆出存在着问题,这也是我们作为消费者最关心的一点,所以我们在外出买东西的时候都会先看质量日期等等的。但是,现在有一个市民购买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要求赔偿,但是知假买假10倍赔偿合理吗?

  遏制制假售假知假买假10倍赔偿?其实这一点我们都知道的,但是现在也有一些打假职业者的出现,导致现在打假市场出现了混乱现象。如今,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要求赔偿,消费者可否得到赔偿呢?来看看吧!

  2018年7月1日和5日,韩某在青岛市李沧区多美好批发超市(以下简称多美好超市)处先后两次购买了各6瓶SALVALAI红酒共计12瓶,合计总价款为20160元。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韩某认为涉案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遂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多美好超市退还货款201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01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知假买假”不是消费者,购买涉案红酒未受到损害,判决只支持退货款,不支持惩罚性赔偿。韩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职业打假者是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不应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改判支持“退一赔十”。2019年3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支持“退一赔十”,即维持一审多美好超市退还货款20160元,同时韩某退货的判项;改判多美好超市赔偿给韩某10倍惩罚性赔偿金201600元。

  判断个人是否为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消费分为生产资料的消费和生活资料的消费,只有生活资料的消费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所保护的消费。因此,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

  《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法》第二条不是给消费者下定义,而是明确该法的调整范围。这可以从《消法》第六十二条得到印证,该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上诉人韩某购买的涉案红酒是生活资料,因而他就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消费者打假有指标吗?

  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打假是好事。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

  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针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每一起消费者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使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者了,那么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市场。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打假现象自然而然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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