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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时猝死 返聘后猝死公司拒担责

2019-05-27 14:23:06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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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无锡一员工上班时猝死,公司拒承担责任:发病在公厕

  四海网讯 退休后被单位返聘,在工作中因病猝死,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近日,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退休返聘职工在工作中猝死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唐某原为某集团分公司员工,2017 年 4 月,唐某到龄退休后,即受公司返聘,继续从事原先工作。2018 年 1 月 16 日上午,唐某到农贸市场进行日常工作,在去上公共厕所时突然倒地不起,后由围观群众拨打 120 急救电话,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 " 未特指的急性心肌梗死 "。

  唐某去世后,其家属将某集团分公司及该集团总公司共同诉至法院。唐某家属认为,因唐某和分公司形成劳务关系,且长期超负荷劳动是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分公司对唐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要求分公司及总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 61 万余元。

  该分公司、总公司均辩称,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发生急性心肌梗死是其在工作间隙上公共厕所时,其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与工作性质无任何关联,要求法院驳回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唐某家属提供唐某生前负责工作的具体明细、电子地图截图、欠费清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说明唐某工作区域跨度较大,多处于乡村偏远地区,且经常需要晚上加班工作,每天工作时长累计超过 12 个小时,在正常工作外,还需要额外花时间完成款项催缴任务。证明该分公司在安排唐某工作时,未尽到唐某年龄、身体条件与实际工作量是否恰当的注意义务。

  该分公司、总公司提供唐某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向其公司出具的申请书 1 份,唐某在该申请书中明确说明其虽已退休,但 " 身体健康,能认真负责完成公司的各项任务,特此申请在新的一年继续工作 ",以证明唐某是明确公司的工作性质,唐某自认为其身体完全可以承受原先工作强度,公司安排唐某退休后的工作内容也与其退休前相一致,其公司并不存在相关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唐某退休后受聘于分公司,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病而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雇主分公司承担。考虑到唐某对自身健康状况认识不足,与其返聘时所作承诺不符,对于由此导致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了雇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分公司按照 30% 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总赔偿额为 95 万余元,故分公司应赔偿唐某家属 28 万余元,总公司在分公司财产不足补偿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分公司之间形成的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应属于雇佣关系。唐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病死亡,作为雇主的分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医院证明,可以明确唐某的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唐某应明知其自身健康状况能否胜任分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但其在承诺书中已明确其身体健康能完成各项任务,可见其健康状况与所作承诺不符,唐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基于以上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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