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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坠物”新规 立法治理明确侵权责任(2)

2019-08-23 09:47:13来源:新京报

  审视5条新规,明确致害人的侵权责任、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法律责任更加清晰,法律救济更加得力,进一步放大法律的公平精神,有利于遏制高空抛物坠物乱象。

  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举证责任,与一般情况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可能致害人举证证明自己与事件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这是因为,考虑到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的复杂性,要求被侵害人举证过于困难,故而立法倾向于保护被侵害人,加重可能致害人的举证责任。应该说,如此规定也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

  问题是,这种立法倾斜和简单指向,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后遗症”。比如,造成“一人被砸伤,整栋楼居民被集体起诉”等现象,对于实际上的非侵权人,“连坐”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显然并不公平。又比如,一些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事件发生后,却陷入职能部门推诿不管、建筑物管理人自视无关的尴尬境地,最后只好由受害人或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今年6月深圳男童被砸身亡,靠的是三方协商而非诉讼程序,结果是业主赔180万元,租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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