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中最常见的几个问题 敲黑板了一定要记牢

2017-11-21 11:04:40来源:四海网生活频道综合

  三、卖方不配合办理贷款,买方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房款,否则一般无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在按揭贷款购房的情况下,买方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得到卖方的配合。如果卖方故意不配合,买方很难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因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如果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自身应具备履行的能力,即可以一次性付款或一定期限内可以具备该种能力。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但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特别提示:

  在遇到买方违约故意不配合办理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买方不可一味地认为自己无辜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甚至“强迫交易”。此时策略选择尤为重要,否则可能道理占上风却吃了法律上的败仗。

  相关条文: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保贷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卖方拒绝配合办理担保贷款,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1、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2、同意代为清偿债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3、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函,且贷款银行在诉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贷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因一方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解除的,守约方除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外,还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在房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合同中设定的违约责任往往不足以保护守约方。因为有利可图,违约方宁愿选择违约也不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如果可得利益得到保护,违约方的违约成本将大大提升,这有助于维护房产交易的安全。

  特别提示:

  房屋买卖双方除了要尊重交易本身外,还要尊重市场规律。因市场规律带来的额外收益或额外损失,切不可通过违约的方式取得或避免,否则容易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相关条文:

  房屋买卖合同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被解除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或者转售利益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损失时,应当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确定,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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