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认定标准大幅下调 信贷市场将重新洗牌高利贷将无处可寻
2020年8月20日,这一天对于高利贷机构来说,可能是黑暗的一天,但是对遭受高利贷破坏的朋友来说,相信大家都会很高兴!
高利贷认定标准大幅下调。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正式宣布从2020年8月20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修订的这个法律规定,有了几个明显的变化。
第一、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2015年最高法院曾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在24%之内受法律保护,24%~36%的部分属于自由利率,法院不支持也不反对,但超过36%的部分将被认定为高利贷。
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信贷机构月利率达到2.5%甚至3%都不算高利贷,因此在现实当中很多企业借贷利率都是比较高的。
而这次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而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而目前一年期LPR是3.85%,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超过15.4%将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的部分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增加无效借贷情形。
按照原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而在新规定当中新增了一种无效合同情形,即“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这里所谓的取得放贷资格,一般主要指的是取得省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牌照,比如小额贷款牌照,银行牌照,典当牌照等等,如果信贷机构没有取得任何监管部门的许可私自放贷,那这种行为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