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轧人局长喊冤17年获无罪 曾先后五次被判有罪申请350万国赔
第一次再审判有罪
于方民的申诉看似较为顺利。在有罪判决生效一年半后,山东高院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再审决定,山东高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威海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于方民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
2005年12月2日,威海中院作出再审裁定,该院再审认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许多矛盾之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再次作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又将案件发回威海环翠区法院重审。
环翠区法院第三次审理该案时,公诉机关补充提供了对被害人李英伟的伤情补充报告和车辆性能鉴定。伤情补充报告结论为:李英伟所收损伤符合机动车碾压所致;车辆性能鉴定结论为:本田雅阁可以单侧轮碾压通过李英伟。
另外,应被告人于方民请求,环翠区法院还调取了交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车辙痕长50厘米,车辙胎宽16厘米。该证据是2005年威海中院再审时,由公诉机关所提供。
此次审理形成的判决书显示,提供车牌号的出租车司机周承喜距事发地30米左右,另一目击证人从培泽距离事发地60米左右。环翠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及目击证人所述作案司机是“小平头”、驾驶黑色轿车与被告人于方民是“分头”、车辆为墨绿色的事实不符,属于微小瑕疵。
环翠区法院还认为,交警高杰的证言证明了其查勘现场时所测量的车辙的宽度,并非指车胎的宽度。被告人及辩护人据此认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胎宽为16厘米(于方民的轿车胎宽19.5厘米),并以此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不当,是对该证言的理解有误。
此次审理形成的判决书还显示,该案在原审时,曾书面通知主要证人从培泽、周承喜到庭,但其拒绝出庭。在此次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也依法通知其出庭质证,亦被拒绝,原因是该案已给其本人及家庭带来极大麻烦,当年其已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亲眼看见的事实经过,为安全考虑不愿再出庭作证。
环翠区法院认为,上述证人不出庭的原因符合相关规定,其所作陈述应与其他证据一起予以综合认定,不能因其不出庭即一概予以否认。
2006年12月8日,环翠区法院第三次判决于方民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于方民再次上诉至威海中院。2007年7月2日,威海中院再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在此前的2007年2月8日,于方民刑满释放,其在服刑期间获得8个月减刑。出狱后,于方民仍不服判决,坚持申诉。
2009年10月20日,山东高院驳回了于方民的申诉,山东高院认为,“经审查,原裁定已经对你对证据瑕疵所提出的质疑进行了详尽的分析论证,说理透彻,符合逻辑。”“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