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轧人局长喊冤17年获无罪 曾先后五次被判有罪申请350万国赔
最高法介入,异地再审判无罪
于方民仍申诉不止。2018年4月26日,山东高院第二次作出再审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于方民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这一次,山东高院未再指令威海中院再审,而是将案子交给了潍坊中院。
潍坊中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书显示,2009年山东高院驳回于方民申诉后,2013年6月20日,最高法作出“(2013)刑监字第97号”函,要求山东高院对本案进一步审查处理。山东高院以“(2017)鲁立函字第47号”函指定潍坊中院对本案依法复查。
在接到山东高院再审决定书后,潍坊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潍坊中院再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与原审一致,但潍坊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观全案,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依据除相关证人证言外,本案缺乏能够锁定于方民作案的客观证据,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于方民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改判纠正。
经潍坊中院审委会讨论,2019年10月9日,潍坊中院判决于方民无罪。
为换回清白身,于方民用了十七年时间。在原审判决生效后的2004年4月9日,于方民被开除党籍。2020年6月4日,威海市经开区纪工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销给予于方民开除党籍的处分。关于行政方面的身份待遇问题,于方民称,其原单位正在协调解决中。
2020年7月1日,于方民向威海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请求潍坊中院赔偿350万元。其中,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531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56589元;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500000元;支付医保、治疗费12163.03元。此外,于方民还请求威海中院为他在山东省电视台、威海电视台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于方民写道:“我本人公职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多次被市政府记功、授奖;评为市、省先进工作者;单位被授予开发区“十佳服务明星单位”之一。就在一片赞扬声中,我莫名其妙的成了故意杀人犯。莫须有的罪名,使我名誉被毁、事业中断、仕途穷尽、政治身份被剥夺、社会评价降到冰点……”
7月7日,威海中院作出案件受理通知书,称于方民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不过,截至目前,该院尚未作出是否予以国家赔偿的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11月17日,于方民称,主办法官电话通知他,因为法院要了解原办案人员的相关情况,所以要延长赔偿期限。11月18日,澎湃新闻致电该法官,试图了解延期的具体原因,但电话未能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