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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媒评通化“0号感染源”:也是受害者 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2021-01-29 10:45:29来源:四海网综合

  据媒体报道,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已对“源升品质生活坊”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查,此次疫情系因东昌区“源升品质生活坊”经营者季某某1月9日邀请黑龙江籍人员林某某(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通化疫情“0号传染源”)到通化市为其产品进行销售宣传引起。1月17日,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已对该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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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通报只有274个字,公众对这件事还有很多疑问。比如,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0号传染源”林某某,还是“1号传染源”季某某?再比如,立案侦查的具体依据是什么?鉴于这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为数不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而且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建议有关方面不要“惜字如金”。

  根据刑法规定,若要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提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且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在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也重申了这一立法精神。

  但是,根据吉林省卫健委的情况通报,截至1月8日24时,即季某某邀请林某某去通化开展活动时,吉林省已连续252天无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属于低风险地区。而从后来公布的林某某活动轨迹看,他与1月9日前黑龙江省的几个中高风险地区没有交集。这是否意味着,根据国家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这种省际低风险区域之间的人员交流,并不在明文禁止之列,也不违反防疫规定?

  那么,吉林省当时是否有禁止聚集的要求?检索新闻可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关于加强对疫情期间以会议、授课等聚集方式开展营销活动监管的紧急通知》发布于1月16日。而季某某邀请林某某来吉林从事销售宣传是在1月9日。如果禁令在后,销售宣传在前,是否也不宜追溯性执法?

  此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家卫健委曾多次发出“做好个人防护,不扎堆少聚集”等倡导,但并没有明确禁止聚会,尤其在低风险地区。既然国家卫健委和地方都没有明文禁止聚会,涉案人员是否不应认为“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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