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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1196天无罪获赔37万 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2021-04-02 13:44:39来源:四海网综合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175万“暂借款”成争议

  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中争议最大的是,两个公司合作中关于175万元“暂借款”的问题。

  检方指控,2013年9月18日,孟凡泉在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其经营的“奥立公司”的名义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合同书,合同书约定由“宏业公司”暂借给孟凡泉人民币100万元,用于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当时,受“宏业公司”委托的项目承包责任人王某武便将100万元人民币以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入孟凡泉提供的账户,孟凡泉得款后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检方称,2013年9月24日至2014年4月16日期间,孟凡泉编造办理工程项目审批、取工程图纸、引外资需要的“过桥费”等理由,先后6次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武人民币75万,孟凡泉得款后,将其中27万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其余用于公司日常支出。

  2013年9月26日,孟凡泉以其经营的奥立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起人,在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位于滦南县城西工业区的华港电子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

  2014年3月18日,他以“华港公司”的名义,重新与“宏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将奥立国际电子北方基地主体在建工程项目变更为“华港公司”综合厂区工程。

  在一审判决中,检方认为,至案发,孟凡泉未向“华港公司”项目工程投入任何资金,也未引入外资,工程建设款项均由王某武垫付。孟凡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5年3月20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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