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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羁押1196天无罪获赔37万 申请1.4亿国家赔偿获赔37万

2021-04-02 13:44:39来源:四海网综合

  骗取对方财物证据不足 两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孟凡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孟凡泉认为,王某武及其公司以借款形式向他公司提供100万元项目活动经费是合同约定范围,“就像保证金”,另外的75万是王某武按其口头约定履行的垫资性质借款,都不是诈骗。

  相关判决书显示,两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意向合同书中约定,乙方(“宏业公司”)同意以100万元暂借款的形式支付甲方在办理该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代替履约保证金;甲方(孟凡泉公司)承诺根据资金到位及时返还,最晚不超过第一次拨款。

  2015年12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孟凡泉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将该案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2016年4月19日,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以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宣判后,孟凡泉上诉。2016年10月2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滦南县人民法院认定孟凡泉犯合同诈骗罪一案程序违法,再次将该案发回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3月7日,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还是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两次重审判决一样,孟凡泉再次上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孟凡泉、王某武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孟凡泉所借王某武的100万元,就是其偿还案外公司的100万元保证金;孟凡泉与王某武所借75万元的借条显示,其中未约定借款用途,也没有该75万元未用于项目工程相关证据;2014年3月18日,孟凡泉与王某武所签《建设工程施工承包意向书》约定发包方不能给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对工程享有处置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按合同条款内容处置涉案工程,且涉案工程现亦由王某武占有、看管。

  法院还指出,根据现有证据,孟凡泉融资所欠款项均用于项目工程中,原判认定合同中约定的孟凡泉暂借100万元代替履约保证金,并只说了乙方以暂借款形式支援甲方在办理审批工程中的相关费用,该暂借款应为办理滦县和滦南县两处工程项目;后于2014年3月18日,重新签订的合同未涉及100万元暂借款,只是工程名称的变化,应视为前合同的补充合同;前合同中资金来源为自筹,后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方式为垫资施工;且原判决对滦县和滦南县两处工程项目未认定违法,两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孟凡泉负债投入两个工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所欠债务未投入项目工程,原判认定孟凡泉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证据不足。

  2017年8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判认定孟凡泉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证据不足,判决孟凡泉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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