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怕走光上班打伞被开除 向公司索赔33万被驳回
女员工上班怕走光打伞,不听公司警告后被解雇,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这起人事纠纷的。
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入职深圳市领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担任信贷管理部审批副经理。
2019年6月24日,公司在工作区域内安装了多个高清像头,其中一个像头位于张某某工位的上方,张某某认为该像头能够拍到其个人隐私,公司高管是男性,其所在位置易于走光,于是用两把伞遮挡该像头。公司通过人事经理两次口头与张某某就打伞行为进行沟通后,又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4日分别书面向张某某发送了《警告信》,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2019年7月17日,公司以张某某在工位上打伞严重违纪为由与张某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张某某认为,因其他方位的像头仍可清晰拍到其工位,其打伞的行为未影响到公司管理目的的实现,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己构成违法解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张某某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依据领达公司开除张某某当日下午公布的《通知》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判定领达公司新安装的像头合法、合理,系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领达公司新安装像头的行为存在其他目的系认定事实错误。3、二审法院认定张某某的行为系逃避管理,且给其他员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公司相关管理形同虚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领达公司先是通过《警告信》声明将以张某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后又称以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在领达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一、二审法院判定张某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领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系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第一项中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的裁决,改判领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撤销二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领达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合计33512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领达公司承担。